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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法規資料:建設工程基本法律知識
1、行政法規: XX條例(國務院);地方法規: XX地方XX條例(省級、設區的市人大及常委會);部門規章(XX規定、辦法、實施細則)。
2、效力層級:新的一般與舊的特別沖突,誰制定誰裁決。地方法規與部門規章沖突,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適用地方法規,國務院裁決:國務院認為適用部門]規章,提請人大常委會裁決。
3、法人條件:①依法;②錢;③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④承擔民事責任,有法定代表人。
4、法人的分類: ①營利法人,有限責任公司,登記或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成立日期:②非營利法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私立登記,公立成立;③特別法人,機關法人,成立具備法人資格。
5、法律責任:項目經理部、項目經理、法定代表人,其授權行為的法律后果由企業法人承擔。
6、委托代理行為終止情形:①代理期間屆滿或元成;②雙力不想干丁;③雙力死了;④代理人喪大民事行為能力;⑤雙方法人終止。
7、轉代理(只發生在委托代理中):緊急情況下,為保護被代理人利益的轉委托,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轉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實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8、表見代理:本質上為無權代理,但產生有權的代理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
9、法律責任:委托書授權不明,由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承擔連帶責任。
10、用益物權種類: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地役權
11、土地所有權:城市土地歸所有,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歸集體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可能是的,也可能是集體的。
12、建設用地使用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只存在于所有的土地上,可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別設立。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其他建設使用權到期消滅。
13、地役權:地役權自合同生效時設立(可登記,可不登記)。
14、物權設立。不動產登記,動產交付。
15、 債的種類:合同之債(約定)、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
l6、 知識產權法律特征:財產權、人身權、專有性、地域性、期限性
l7、 知識產權的種類:專利權(發明20, 實用新型10、 外觀設計10, 起點為申請日,郵寄的,為寄出的郵戳日,否則為專利局收到日)、商標權、著作權(文字、藝術、軟件作品)
18、損失賠償方法:①權利人實際損失;②侵權人非法獲利
19、保證方式:連帶責任保證,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未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內。
20、不能作為保證人:①機關:②學校、幼兒園、醫院;③法人的分支機構、職能部門。
21、抵押:
(1)不動產或不動產權利,登記設立: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②建設用地使用權;③荒地土地承包經營權;④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2)動產,自合同成立時生效。
22、抵押權的實現:折價、拍賣、訴談。抵押物折價或者拍賣、變賣后,其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權與其擔保的債權同時存在,不得與債權分離而單獨轉讓。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提存。23、抵押清償的順序: (1)登記>未登記; (2)都登記/都未登記一時間一 債 權比例
24、質權:動產+權利(錢)
25、留置: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
26、定金:①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②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③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否則超過部分無效。
27、建筑工程一切險:①起點:開工日或材料設備運抵工地時,( 以先發生者為準);②投保人:發包人:③保險責任范圍: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火災+爆炸)
28、安裝工程--切險:①試車考核期≥3個月。②對舊機器不負考核期及維修期的保險責任。
29、建設工程民事、行政、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
①違約責任: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②侵權責任: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返還財產:恢復原狀;修理、重做、更換;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③行政處罰: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④行政處分:警告;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⑤刑事責任: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驅逐出境
30、建設工程刑事責任的種類及承擔方式:①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質量);②重大責任事故罪(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③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安全生產設施或生產條件不符合規定);④串通投標罪;“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情形:死亡1人,重傷3人,損失10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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