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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二建法規資料:施工許可法律制度
1、不需施工許可證:①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30萬元或建筑面積<300平方米;②搶險救災、臨時性房屋建筑、農民白建低層住宅,③話用開T報告:④軍用房屋建筑工程。
2、施工許可證的法定批準條件:①用地批準;②規劃許可證(用地、規劃);劃撥土地,先領證后拿地,出讓土地,先拿地后領證;③進度;④施工企業;⑤施工圖紙批準合格;⑥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開工報告批準15日內提供安全措施報備,工程質量監督手續可以與施工許可證或開工報告合并辦理;⑦建設資金安排;⑧其他:消防。
3、①領證未開工: 3個月內開工,延期2次,每次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②領證已開工:中止施工之日起一個月內,報告,恢復施工時,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核驗施工許可證。
4、開工報告制度,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重新辦理。
5、施工企業資質證書:①企業首次申請或增項申請資質,應當申請最低等級資質;②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在建筑業企業資質證H有效期屆滿前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迪期木做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續。③企業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名稱、地址、注冊資本、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更的,應當在工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后1個月內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變更結果應在變更后15日內報住建部備案;④企業發生合并、分立、重組以及改制等事項,需承繼原建筑業企業資質的,應當申請重新核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
6、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在欠付工程價款的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7、建造師執業范圍
(1)注冊建造師不得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月負責人。除外情形:
①同一工程相鄰分段發包或分期施工的:②合同約定的工程驗收合格的;
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
(2)注冊建造師擔任施工項目負責人期間原則上不得更換。除外情形:
①發包方與注冊建造師受聘企業己解除承包合同的;②發包方同意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③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況必須更換項目負責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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