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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保證合同(★★★★★)
1.保證當事人:保證人和債權人
2.保證合同內容(和保證人責任認定有關)
(1)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2)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3)保證的方式;(4)保證擔保的范圍;(5)保證的期間;(6)其他。
3.保證方式
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并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有權拒絕向債權人承擔保證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債務人下落不明,且無財產可供執行;(2)人民法院已經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3)債權人有證據證明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履行全部債務或者喪失履行債務能力;(4)保證人書面表示放棄本款規定的權利。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
連帶責任保證“”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要求債務人履行,也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4.保證人資格(具有代為清償債務的能力)
(1)機關法人不得為保證人,但是經國務院批準為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
(2)以公益為目的的非營利法人、非法人組織不得為保證人。
(3)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不得為保證人。
5.保證責任
(1)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2)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范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
(3)轉讓或變更
債權轉讓應當通知保證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債務轉讓必須保證人書面同意,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第三人加入債務的,保證人保證責任不受影響。
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必須保證人書面同意,減輕債務的,保證人仍對變更后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加重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債權人和債務人變更主債權債務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不受影響。
6.保證期間
| 有約定 | 無約定或約定不明 | |
| 保證方式 | 按約定 | 按一般保證 |
| 保證期間 | 債權人與保證人可以約定保證期間,但是約定的保證期間早于主債務履行期限或者與主債務履行期限同時屆滿的,視為沒有約定。 | |
| 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 6個月內。 | ||
| 債權人和債務人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預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 ||
| 保證范圍 | 按情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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